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
关于第二批取得自考助学资格单位的公告
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,各普通高校、成人高校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:
依据省教育厅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》(冀教政法【2009】15号)及其省教育考试院《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冀教考自【2009】15号)、《河北省成人高等学校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冀教考自【2009】19号)的有关规定,经过省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审核,批准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等27个单位(见附件)为我省第二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、专科的助学院校,特此公告。
附件:第二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名单